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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瓶假“拉菲”非法获利10万 判刑两年罚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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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7: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是一家烟酒专卖公司聘用的总经理,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他购进了一批假冒的“LAFITE”(拉菲)葡萄酒,并放在店内销售,短短两个月时间就售出62瓶,非法获利10万元左右。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对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李某今年43岁,是无锡本地人。2010年10月,通过其朋友的介绍,在一家股份制烟酒专卖公司内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主要经营烟、酒等一些预包装食品,由于近年来区域市场竞争比较大,公司经营业绩也是一路下滑。
  2011年2月初,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认识了山东烟台一家酒庄的业务经理陈某。陈某告诉李某,其从山东运来一批进口的“小拉菲”葡萄酒,原来他们单位在无锡有一个合作单位,因为合作不愉快,所以就终止了合同关系。同时他也不想把这批酒带回去了,想把酒放在李某的公司让其帮助代销。
  根据陈某介绍,这次其带来了两种品牌的拉菲葡萄酒,一种是“04小拉菲”,价格580元/瓶,对外销售1680元/瓶,另一种是“06小拉菲”,价格520元/瓶,对外销售1480元/瓶。当天晚上,李某约了圈子里的几个朋友过来试吃两种酒,大家都说这批酒口感不错。第二天,陈某就将189瓶“04小拉菲”和18瓶“06小拉菲”运至李某公司内销售。
  由于该酒仿造度较高,价格相对较便宜,短短两个多月,李某就售出62瓶假冒“拉菲”葡萄酒,非法获利101160元。
  同年4月16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通过线索获知李某所在公司可能销售假酒,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从中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拉菲”葡萄酒23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烟酒公司总经理,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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