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太丑,影响我的形象!”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受理一名青年的离婚诉状,他提出的离婚理由连法官都感到吃惊。昨日记者获悉,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长得丑不是离婚理由,但是考虑到这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在法院调解下两人达成离婚协议。
2010年年初,金塔县人王女士和当地男子李某经他人介绍恋爱并结婚。结婚不久,王女士的公婆就催促儿子外出打工,结果李某被人骗去搞传销,之后两手空空回来。婚后本来小夫妻感情一般,因经济问题等琐事发生矛盾,夫妻俩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公婆不但不予劝解,反而挑拨儿子和儿媳的关系,觉得儿子娶了丑媳妇。2010年年底,夫妻俩的女儿出生了,由于生育的是女孩,公婆对王女士更是冷落,对孩子不闻不问,月子期间就催促儿子儿媳外出打工,致使王女士和孩子月子刚结束就双双患病。之后的两年时间李某和妻子也是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同时李某认为妻子长得丑,影响自己的形象,所以在2013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李某称尽管妻子对自己言听计从,但长相太难看,而自己却是玉树临风,走出去影响他的形象。王女士认为两人感情本来就不好,他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指望他能回心转意是不可能的。妻子长相丑陋怎么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对此法庭做了大量工作,希望李某和妻子王女士能慎重对待婚姻,但是两人坚决反对表示没有感情和好不可能。法庭审理认为,虽然长相丑陋不是判定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经调解显示这对夫妻感情破裂属离婚条件。昨日记者获悉在法官的调解下,这对夫妻达成离婚协议和平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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