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路上,忽然被路旁房顶一块脱落的水泥板砸伤,遭遇如此“飞来横祸”,伤者该找谁索赔? 长沙的谢女士就在3年前被楼顶坠物击中头部,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楼顶属于房屋的公共部分,为此,谢女士将整栋楼的69名业主,其中包括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天心公司和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赔款22.8万元。有业主对此表示不服:楼顶坠物是天灾,为何由业主赔偿?
3年多前,买菜回家的谢女士路过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1楼时,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事后,谢女士将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公司)和吴某等69名业主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被告69名业主无一人到庭。近日,芙蓉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天心公司和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赔款22.8万元。 案件被高空坠物砸伤,起诉全体业主索赔28万 2011年10月9日下午,谢女士买菜回来,路过五一东村13栋1楼一家餐馆门口时,不幸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谢女士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头部骨折、脑震荡等,出院后,谢女士在湘雅二医院作出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谢女士认为,自己受伤的原因是楼房年久失修,导致楼顶水泥板脱落,最终使自己受伤。她认为,天心公司和其余业主作为五一东村13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协商无果,谢女士将整栋楼业主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 判决楼顶是公共部分,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被告69名业主无人出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法院查明,五一东村13栋业主有天心公司以及吴某等人。作为五一东村13栋房屋的所有权人,这69名业主对房屋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均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五一东村13栋全体业主对房屋的公共部分疏于管理,致使楼顶水泥板脱落砸伤人,对于谢女士受伤存在共同过失,因此全体业主应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案件中各共同侵权人难以确定,因此法院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确认,谢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法院判决天心公司和吴某等69名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为22.8万元,各共同侵权人承担的份额为3361元(其中有两名业主共有一套房,一起承担3361元)。 各方反应 天心公司:应承担单独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天心公司认为,公司应当承担单独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谢女士提出的经济数额部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解释]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何区别连带责任可要求一个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律师介绍,被告间的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超过自己承担份额的被告,可向其他被告追偿。连带责任实质上是加重了被告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天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谢女士可要求天心公司赔偿22.8万元,再由天心公司向其他被告追偿。如果天心公司只承担单独责任,则其只需赔偿其承担的3361元即可。 小区业主:这是天灾,业主不应赔钱 据了解,五一东村目前的住户大多为租赁户,并非业主本人。业主徐女士是少数仍居住在五一东村的业主。她表示,知道这栋楼的业主被告上法庭,“法院曾在楼下贴了传票”,但自己有事没有去庭审。对于法院判决业主和天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她表示不服,并表示将上诉。 “事发那天刮很大风,这是天灾,怎么能怪我们业主呢?”徐女士说,五一东村13和14栋原是天心公司的房子,她和老公买了这套单位房,“维护是单位的事情,如果实在要赔,也是公司承担责任。” 另两名业主马先生和杨娭毑也均表示“不会赔钱”:“天上飞下来的东西,为什么要我们赔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回访 悬挂了警示牌,对楼房进行了维修 3月10日,记者现场走访了解到,事发的五一东村13栋房龄已有30多年了。如今,事发的五一东村13栋外墙挂着一个“温馨提示”的警示牌,写着“房屋老旧小心高空坠物”。居民表示,发生水泥块砸人事故后,社区在楼栋外墙悬挂警示牌,天心公司派人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维修,对房顶周边的水泥边缘进行了加固。 芙蓉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五一东村社区居委会综治专干田伟军介绍,从居委会平时的入户清查情况来看,13栋60%以上是租户,“想找到业主本人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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