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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惊现土地蛆虫——变相克扣征地款3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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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21: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日升社区由原日升村于2003年改设而来,日升社区六组的田地被国家征完了,仅有南津北路180米临街门面地。20085月,组里将已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用来安置日升六组失地居民的150米门面地低于市场价的50%卖掉,南津北路的临街门面422.5万元一间,扣除九万元一间的土地出让金,实际每间门面只付了13.5万元,共付506.25万元给日升六组居民(见附件《土地收购协议》复印件)。零陵的人知道,南津北路的临街门面地每间最低也可卖到28万元(绝对不包含土地出让金)一间。土地出让金怎能从地价款中扣呢?政府拍卖土地有从拍卖成交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吗?这明显不正常,这是变相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扣除9万元一间的所谓土地出让金共计337.5万元流向了何处?进了哪些人的腰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零陵区国土资源局才有权依法征收土地。该宗土地又被转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变成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至今还闲置着。虽然该项目是所谓的招商引资项目,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发布)规定:“(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也有明确规定。唯一的安置门面地被卖了,该组居民的长远生计拿什么保障?违法征地,为何又如此压低地价?政府招商引资,为何要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呢?而这个招商引资项目根本没开工,土地至今闲置着(见图),也是违法的,闲置两年不用,国家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还有30米未办证的门面地不知如何?而在卖地协议上签字的居民一是小组干部等人,这帮人一般是在征地拆迁中能得到好处的群体,比如承包一些工程等等;二是组干部的亲戚、朋友,他们虽然不会得到什么大的好处,但碍于面子,加上组干部许以小恩小惠,他们一般会听亲戚的话签字;三是已经建有门面房的,因为他们已有门面了,安置门面分不到了,不如卖了好分钱;
最后是村里的家族势力弱的人,这些人对国家法律不了解,也不会在征地拆迁中得到任何利益,但他们惧怕组里的“地头蛇”日后跟自己过不去,在“地头蛇”或者既得利益集团的软硬兼施、威逼利诱之下,无助又无奈的签字。当然也有部分不同意卖地而拒绝签字的。划拨土地怎能私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希望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能看到此帖,严肃查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附图收购土地协议:






原文转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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